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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涉嫌販賣毒品罪 辯護詞 審判員: 受被告人白某的母親的委托,四川君定律師事務所指派侯國君律師擔任白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一案的辯護人,F就該案的事實及法律適用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一、指控的毒品交易是偵查機關安排特情引誘而進行的,被告人無抗拒抓捕情節,在被捕當場配合偵查人員固定相關證據。 1、偵查機關在某區將吸毒人員何某抓獲,何某向偵查人員表示愿意配合偵查員將販賣毒品的人抓獲。偵查人員設計引誘被告人白某向何某販賣毒品,在與何某交付毒品時被告人白某被偵查人員抓獲,因此本次交易是被偵查人員控制下由特勤進行機會引誘型進行的。根據《大連會議紀要》對特情介入的毒品犯罪案件,因在偵查機關控制之下,毒品最終沒有流入社會,其社會危害性相對減輕,在量刑時應考慮特情介入這一因素,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2、在偵查人員抓捕被告人白某的過程中,被告人白某無抗拒偵查人員的抓捕行為,被捕后配合偵查人員的固定證據。量刑時應考慮。 被告人白某販賣給何某的冰毒凈重0.39克,屬于零包銷售。從被告人的出租房內搜查出的冰毒凈重6.59克,數量共計6.98克,未達到7克,指控的交易也非多人多次。因此指控的交易不屬于情節嚴重。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下,而非三至七年。 三、被告人有吸毒習慣,對毒品有自用的需求。購買毒品和持有毒品的主要目的是供自己吸食,而販賣毒品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以販養吸。二被告人販賣毒品與專門從事販毒的人員有所區別。根據2008年《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法(2008)324號) 對于以販養吸的被告人,其被查獲的毒品數量應認定為其犯罪的數量,但量刑時應考慮被告人吸食毒品以及以販養吸的情節,酌情從輕處理。 四、被告人認罪認罰,愿意改過自新。 被告人白某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認罪認罰。被告人白某當庭認罪悔罪,愿意改過自新。被告人無犯罪前科,系初犯。根據《關于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實施細則(試行)》以及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被告人應當依法從寬處理。 綜上,指控被告人白某販賣毒品罪名成立,但情節較輕。請人民法院按公訴機關量刑建議的起點對白某量刑處罰,建議適用緩刑。 辯護人: 四川君定律師事務所 律師 侯國君 2019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