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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對于民事合同的效力一般從以下四個方面予以審查: (1)合同主體是否合格;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3)合同內容是否合法; (4)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審批手續。同所有的合同一樣,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以上方面存在問題,將導致合同的無效、部分無效或可撤銷。 2、根據合同法保護和鼓勵交易的立法精神,一般不輕易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特殊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2)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以內部聯營、掛靠等方式承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以及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應依法認定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3)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 3、關于農民工隊伍包清工合同的效力,具有資質的按建設工程中勞務作業分包合同處理;不具有資質的按勞務糾紛處理。(農民工追索勞動報酬的,不受合同效力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