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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一、行政處罰主體合法 《行政處罰法》第三章對行政處罰的主體進行了規制,行政處罰主體包括三類: 1.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縣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就屬于這類;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工商行政管理所條例》第八條規定,工商所在某些情況下可以作為行政處罰主體; 3.機關依法委托的符合條件的組織,目前大多數工商機關沒有將行政管理事務委托其他組織辦理。 對縣級工商機關而言,其下設直屬機構如公平交易分局、登記注冊分局、專業市場管理分局或某某隊、某某中心以及其內設機構,不具有上述行政處罰主體資格,不能作為行政處罰主體實施行政處罰。另外,代表工商行政處罰主體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公務人員,必須是合法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公務員。 二、行政處罰管轄合法 行政處罰管轄是指行政處罰主體實施行政處罰的權限和分工。因此不具有行政處罰主體資格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個人不能成為行政處罰管轄主體。一般而言,行政處罰管轄一般按事務、地域和級別等方面確定,行政處罰主體必須在自己的事務管轄權、地域管轄權和級別管轄權的范圍內作出行政處罰行為,超出這個范圍,是不合法的越權行為。對此行為,根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應當予以撤銷。 三、行政處罰內容合法 行政處罰的內容合法,包括行政處罰的種類合法、目的合法、自由裁量權運用適當、意思表示真實明確、不屬于濫用職權等。 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或達不到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處罰種類或方式不能適用;自由裁量權的適用符合法律目的、符合公平正義的法律理性和對行政相對人的最小損害性,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最大統一;證據的取得和認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的司法審查標準,對行政相對人的違法事實的認定清楚明確,是能夠用合法證據認定的事實,達到法律真實的標準;行使行政處罰的目的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出于正當考慮,充分尊重行政相對人的人權;行政處罰意思表示明確具體,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存在模棱兩可、含糊不清;不存在越權和濫用職權行為。 四、行政處罰程序合法 行政處罰程序是法律規范規定的行政處罰主體作出行政處罰行為必須遵循的步驟、順序和時限!俺绦蚴菍﹄S心所欲或反復無常的恣意的控制”!缎姓幜P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程序合法是對行政處罰行為程序的最低要求。它規定了行政處罰主體實施行政處罰時不能缺少的法定步驟、不能顛倒的法定順序和不能超過的法定時限。如先告知、聽證,后決定處罰;先調查取證后裁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如扣留(封存)不能超過一定的期限等等,都是法律規范對行政程序作出的強制性規范。 五、行政處罰形式合法 行政法規范規定的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必須采取特定的書面形式!翱挚跓o憑,立字為據”,書面形式是行政公信力的一種表現!缎姓幜P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無論是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決定還是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決定,都必須采取書面形式。 行政處罰決定書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載體,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行為的法定表現形式。若不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即構成違法。另外,如果不實行書面形式,行政相對人可能不知從何種途徑尋求救濟,造成行政相對人的救濟權利可能得不到充分保障。而且,行政處罰主體在接受行政監督的復議審查或行政訴訟的司法審查時也可能面臨舉證不能的不利的后果。 《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在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負舉證責任,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被告不提供的,可推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依據、證據。這些規定都要求行政處罰行為必須建立在一定的證據載體上,而書面形式是最常見、最常用的證據載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