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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原告):杜xx,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職業x,戶籍地x,住x。公民身份證號x。電話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住址x。 法定代表人:黃xx,總經理。聯系電話x。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產品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西充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325民初x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賠償x元; 2、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對上訴人遭受傷害根本原因認識錯誤,上訴人受傷的根本原因是煙花存在產品質量缺陷。 1、案涉煙花存在斷火缺陷、復燃放間隔時間大于5s的缺陷。 煙花從原告出示的燃放視頻看,案涉煙花點燃后一發,便斷火停燃,停燃6分鐘左右,卻突然復爆,致原告右眼受傷!稛熁ū癜踩c質量》GB10631-2013標準。組合煙花在燃放時不得出現熄引、發射偏斜角、低炸、發射偏斜角、斷火等現象,發射升空產品的發射偏斜角應≤22.5°!稛熁ū 組合煙花》GB19593-2015標準規定,產品中所含小禮花效果(藥粒型除外)的發射偏斜角應≤22.5°。燃放時相鄰兩發之間間隔時間≤5s。案涉煙花存在熄引、斷火、燃放時相鄰兩發之間間隔時間大于5s的現象,不符合執行標準,質量存在缺陷,這是導致上訴人受傷的根本原因。如果不是因為產品缺陷,本次事故不會發生,原告的眼睛也不會被炸傷。即便一審判決錯誤推定上訴人二次點燃煙花,被上訴人也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2、案涉煙花安全警示語內容存在缺陷。 (1)下圖對比案涉煙花警示語和《煙花爆竹 標志》警示語存在差別。案涉煙花包裝警示語中沒有“燃放過程中如發生間隔時間超長、中途斷火、熄引,切勿靠近,嚴禁探頭察看,禁止再次點燃引火線”這一基本內容,不符合《煙花爆竹 標志》GB 24426-2015標準的規定。 《煙花爆竹 標志》GB 24426-2015標準規定,4.3.2銷售包裝上“安全警示語及內容”字體高度≥4mm。5.1.8.1安全警示語及內容 個人燃放類煙花爆竹參考附錄A給出的示例內容標明安全警示語。附錄A所給出的安全警示為基本要求,必要情況下還可包含其他適用信息。5.1.8.2安全警示語字體顏色要求 安全警示語應使用區別于包裝底色的字體清晰標明。涉案組合煙花包裝上的警示語字體較小,且顏色為白色,并不醒目;燃放說明內容的字體更加小,如果不仔細閱讀,根本不會留意到;作為銷售者,被上訴人違規銷售,使得上訴人本可以從正規零售商獲取安全知識的渠道被切斷;作為生產者,本該醒目標注的警示語卻不易被人注意,重要的警示語內容:“燃放過程中如發生間隔時間超長、中途斷火、熄引,切勿靠近,嚴禁探頭察看,禁止再次點燃引火線”也未寫明。這使得上訴人獲取安全知識的渠道被雙重切斷。無論是作為銷售者還是生產者,被上訴人都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這是導致上訴人受傷的重要原因。 (2)被上訴人的標識缺陷,違反了強制性規定。 《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第二十八條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以及儲運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注意事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三條 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標準的;(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因此,被上訴人作為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上訴人的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被上訴人存在無零售許可的違法銷售缺陷。 經xx縣應急管理局證明,被告沒有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一審判決未對被上訴人銷售環節的過錯責任予以認定。被上訴人違規銷售煙花,切斷上訴人從正規零售商獲取安全教育知識的途徑,與上訴人受傷存在因果關系。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第二十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第六條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范》AQ 4128-2019標準規定,10.1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的負責人應依法參加安全教育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其他從業人員應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培訓。《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三條 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被上訴人作為該案涉煙花的提供者,未取得零售許可,銷售人員未經安全知識教育培訓,零售時未向原告講解煙花燃放的方法和注意事項。這也是導致上訴人受傷的一大原因。被上訴人對此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一審錯誤推定上訴人二次點燃煙花。 一審推定認定上訴人斷火后點燃煙花,并判決上訴人承擔60%的責任。推定理由為“原告察看過程中,現雖無直接證據證實其進行了二次點火,但通過分析事發時監控視頻中原告的行為方式并結合燃放后的盒子現狀,不能排除其二次點火的可能,原告處置行為存在不當,自身具有過錯。” “不能排除”推定為事實成立。這適用過錯推定原則,這加強了上訴人的舉證義務。也就是上訴人必須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點燃煙花。《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睋,對于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生產者要免除責任,必須對免責事由承擔舉證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被上訴人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上訴人存在二次點燃煙花的過錯行為,一審判決卻減輕其產品責任。這違反了民事訴訟法關于產品質量缺陷責任免責事由的舉證義務規定,也違反了產品質量法關于經營者無過錯責任的規定,以及《消費者權益法》關于經營者應保護消費者人身安全的規定。 三、一審對事故責任分擔本末倒置。 1、《產品質量法》第46條 本法所指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產品有保障人身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第2 款,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通常情況下,產品缺陷在產品生產過程中就已經存在。而在產品生產過程中,生產者一直處于主動、積極的地位,只有他們才能及時認識到產品存在的缺陷并設法避免。大多數消費者由于缺乏專業知識和對整個生產過程的了解,不可能及時發現產品的缺陷并防止其造成的危險;谏a者在產品生產過程中所處的這種特殊地位,法律將產品責任規定為無過錯責任。即,只要發生了缺陷產品導致的有關的人身或其他財產損害,生產者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只有在能夠證明產品具有未投入流通等三種免責情形時,才能夠免除責任。 在一審中,被上訴人至今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免責情形,而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供煙花燃放視頻至少可以看出煙花斷火與復燃,足以說明產品缺陷。因此,被上訴人依法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在消費領域保障消費者免受人身傷害是經營者的法定義務。本案傷害事故發生在消費領域,而非一般的經營活動中。煙花是危險品,被上訴人作為經營者對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承擔更多謹慎的注意義務。被上訴人生產了質量缺陷的煙花,又進行違法銷售。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眼睛失明存在重大過錯。 在一般侵權責任中,受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才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在產品責任中,只有經營者提供證據證明產品無缺陷才能免于責任。上訴人在煙花斷火后6分鐘靠近察看,符合常情常理,不應當認定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應成為被上訴人減輕責任的理由。一審判決被上訴人只承擔40%責任,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四、一審認定總損失x元,但未將鑒定費x元計入,因此總損失應為x元。因上訴費用支付困難,上訴人自愿減輕被上訴人20%的責任。被上訴人應當向上訴人支付賠償款x元。 此致 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