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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 一審代理詞 審判員: xx有限公司訴被告吳xx、第三人蒲x、羅xx合同糾紛一案,四川君定律師事務所接受xx公司委托,指派侯國君律師參加訴訟,F針對法庭歸納的焦點問題,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一、關于原告是否有權利起訴吳xx的問題。 1、xx項目的開發責任主體是xx公司,吳xx不履行項目股東義務與xx公司存在直接利害關系。 xx項目是被告吳xx與第三人蒲x、羅xx作為項目股東掛靠在原告名下開發的。xx公司是xx項目的法定責任主體,吳xx、蒲x、羅xx是該項目股東,是項目投資人。但項目施工、開發、運營的法定主體是xx有限公司。xx公司與施工單位簽訂了建設施工合同,與xx政府簽訂了建設用地使用合同,與買受人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項目股東吳xx、蒲x、羅xx作為項目開發的投資人和受益人,與xx公司之間是內部合同關系。三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不盡經濟責任,不僅是項目股東之間的事情,更是xx有限公司的事情,xx公司有義務也有權利依據掛靠合同和項目經營需要要求三股東履行相關義務。 2、吳xx不履行項目股東義務,也違反了與xx公司簽訂的掛靠協議。 (1)2015年5月20日《xx股東會議紀要》:明確蒲x、吳xx、羅xx掛靠xx有限公司,組建xx項目部,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三股東的投資比例4:3:3,依法承擔經濟和法律等責任。三股東按各自占比承擔工程建設中所產生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并以各自名下的財產(包括各自名下的關聯公司資產)為掛靠xx一事作連帶擔保。上述股東會議紀要,實際就是掛靠協議,三項目股東向xx公司對xx項目開發作出的承諾,即三股東承擔項目開發的經濟責任。 (2)2015年5月20日《xx股東會議紀要》第五條乙、丙、丁三方一致同意丙方在2015年7月20日前歸還乙方借款300萬元本金和利息。2015年9月28日《xx股東會議紀要》第二條約定吳xx借蒲x300萬元,本息共400萬元。沖銷蒲x從xx領取的款項后,吳xx欠xx項目部400萬元。所以被告吳xx欠款xx項目部400萬元。而該xx項目部是xx有限公司設立臨時機構,其性質屬于企業內部機構,被告吳xx與蒲x、羅xx對項目部負責,實際就是要求對xx公司負責。三股東與xx公司之間的關系是企業經營管理的內部關系,吳xx差欠xx項目部的400萬元,實際上就是差欠xx公司的債務。 3、xx公司起訴吳xx符合法律規定。 在審判實踐中審查認定實體法上的當事人的三個條件:(1)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侵害與被侵害的利益爭議事實,即雙方當事人是不是有直接利害關系。(2)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保護權利的爭議事實。(3)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民事法律關系。 本案中吳xx是否履行股東義務,是否清繳項目部的欠款,是否出資,關涉到樓盤的開發與運營。在項目股東蒲x、羅xx均履行義務的情況下,吳xx不履行合同義務,直接違反了當初掛靠xx公司的承諾,損害了xx有限公司的合同利益。因此,xx有限公司是訴爭事實的直接利害關系人,xx公司當然有權利提起訴訟。何況,在庭審中項目股東蒲x、羅xx均支持xx公司的訴訟請求,xx的起訴更加毫無爭議。 二、吳xx是否應當承擔年利率24%的資金利息問題。 1、被告吳xx屢次逾期歸還欠款,至今仍有779606元未還清。被告遲遲不歸還欠款,未實際履行股東出資義務,造成項目資本損失,被告理應賠償。 2017年7月7日天來大酒店《股東會議紀要》:明確股東欠款:蒲x126萬,羅xx110萬元,吳xx400萬元。2018年7月20日營山縣紫薇山莊《會議紀要》第四條,三股東在項目部借資于2018年8月20日前歸還項目部,金額分別為:吳xx400萬元;羅xx1937811元;蒲x134196元。再次明確了三股東在項目部的借資款,也明確了借款歸還的時間。xx勞動保障監察大隊2019年1月30日《關于xx項目拖欠民工工資處理意見》要求欠款股東在2019年1月31日前將借款支付到指定賬戶;2021年4月21日《關于xx建設項目民工工資支付的情況說明》蒲x向勞動監察大隊轉賬1341796元,還清了在公司借資款;羅xx向勞動監察大隊轉賬1937811元,還清了在公司借資款;被告吳xx支付了2740937元,加上xx法院從吳xx812賬戶上扣款479456.98元,吳xx至今仍下欠項目部借資款779606元。 原告向被告追討的欠款實質上是被告未繳納的出資款。被告屢次拖延付款,不僅嚴重影響項目的開發經營,還影響資本的流動與增值,造成原告的資本損失,所以被告理應承擔賠償義務。 2、吳xx按年利率24%承擔資金利息,有約定在先。 2020年1月3日《xx項目股東會決議》“欠款股東從挪用資金之日按年利率24%向項目部支付資金利息!薄6、本股東會決議一式三份,股東各執一份,經各股東簽字后具有法律效力”。該股東會決議明確約定了欠款股東資金利息的計算方法,且該決議上有被告吳全全的簽字確認,該決議對被告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追加出資協議是否對吳xx有約束力? 1、2015年5月20日《xx股東會紀要》“3、如該項目部因工程建設繼續追加投資,由乙、丙、丁三方按各自占比及時補足!痹摷o要明確約定了各股東有追加出資的義務,且有被告吳xx的簽字確認,即被告認可并接受了根據項目開發需要按比例追加出資的股東義務。 2、被告作為項目股東,出資是其合同義務,也是該項目開發的前提。追加出資是系列行為。2021年3月31日的補充協議“第一條,三位股東追加出資100萬元,其中蒲x40萬元,羅xx30萬元,吳xx30萬元!笔菍2015年5月20日《xx股東會紀要》的落實。被告在前期紀要簽字視為接受了追加出資的義務。2021年3月31日該項目70%的股東(蒲x、羅xx)與公司已經商定追加出資100萬元,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該決定對吳xx具有法律約束力。 綜上所述,股東出資是項目開發經營的必要條件,是股東的合同義務,也是股東的社會責任。原告作為項目開發的法定主體和掛靠協議的相對人,有權對吳xx提起訴訟。原告的各項請求均有充分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請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四川君定律師事務所 律 師 侯國君 二零二一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