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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 戴某與吳某原系情侶關系。2017年8月30日至2017年12月23日期間,戴某以與他人合伙承包工地工程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多次向吳某借款。吳某先后轉賬借款合計人民幣80000元給戴某。戴某則通過微信轉賬方式陸續償還部分欠款給吳某,但一直推搪不予償還余款。經多次催收無果,吳某無奈下于2020年3月10日向電白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戴某償還借款本金7萬元以及利息。 被告戴某辯稱,其已通過微信轉賬和微信紅包的方式,前后共返還了26483.7元給原告吳某,該部分錢應作為還款予以扣除,并提交了微信轉賬清單和若干微信紅包記錄作為證據。 法院裁判: 對于被告戴某的辯稱,電白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被告提供的并經原告質證認可的微信轉帳清單,被告在2017年8月30日后,先后10次通過微信轉賬給原告的款項合計為9290元,其中有于2017年12月30日轉帳的1314元,以及于2019年2月4日轉帳的520元。基于該兩筆款項數字所具有的特殊含義以及原、被告原屬戀人關系,被告轉帳給原告的該兩筆款應視為贈與,而非償還借款。 而對于被告主張已通過向原告發微信紅包的形式償還的其余部分款項,一方面因微信紅包具有眾所周知的無償贈予的特殊屬性,被告通過發微信紅包的形式給付給其他微信用戶的款項應認定為贈予;另一方面因被告所提供的微信紅包記錄,只記載了相關款項,無紅包詳情信息,無法證實微信紅包的領取人,更無法證實微信紅包的領取人為本案原告,以及原告所領取的微信紅包的金額為被告償還原告的上述借款,故被告主張通過微信紅包方式向原告償還了部分借款的主張,證據不足,理由不充分。 綜上,被告主張合計已償還了26483.7元給原告,法院對此不予支持。 涉及法律知識: 1、贈與合同: 《民法典》第657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戀愛期間,情侶雙方為維持感情所產生的一方出錢用于看電影、吃飯、送禮物等日常生活開支通常都屬于贈與行為。 同時法律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除外。不久前還有這樣一個案例:一對情侶吵架,女方一氣之下把兩人攢的“買房錢”4437元捐給了騰訊公益來祭奠愛情,沒過幾天兩人復合,女方想把捐出去的錢要回來,但是已經晚了。 2、借款合同: 這個問題涉及什么樣的微信紅包或轉賬屬于借款? 合同的本質是一種合意,合同的成立就是各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達成合意。借款合同的成立就需要雙方達成借貸的合意,即雙方簽訂書面合同或者達成口頭協議。但僅僅達成合意并不意味借款合同已經生效。 《民法典》第697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如果一方認為是構成借款合同等,相應的微信聊天記錄和轉賬記錄都可以用來證明借款合同的有效。同時,雙方達成借貸合意也意味著,如果一方在另一方未表示借錢的情況下,主動以微信轉賬、發紅包等方式給予其金錢的,不構成借款,只能認定贈與合同。 律師溫馨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