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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新聞最新消息:22日,甘肅一山地馬拉松賽遭遇極端天氣。截至23日早上8點,共搜救結匯參賽人員151人,其中8人輕傷,在醫院接受救治,21名參賽人員找到時已失去生命體征。甘肅省委省政府已成立事件調查組,對事件原因進行進一步深入調查。 記者從甘肅省白銀市景泰縣黃河石林山地馬拉松百公里越野賽失聯救援指揮部了解到,今天9時30分,本次賽事中的最后一名失聯者已被找到,但已無生命體征。這也意味著,本次事件共造成21人遇難。 一、組織活動者是否承擔侵權責任 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如果沒有盡安全保障的義務,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要承擔侵權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二、什么是安全保障義務 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免遭侵害的義務。旅店、車站、商店、餐館、茶館、郵電部門的經營場所,體育館、動物園、公園以及銀行、證券公司的營業廳等向公眾提供服務的場所,都屬于經營場所。對經營場所所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包括經營場所的所有人、管理者、承包經營者等對該場所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或者具有事實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 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的法理基礎是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由誠實信用原則派生而來的,它來源于德國法院法官從判例中發展起來的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或者一般安全注意義務的理論。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原先指維持交通安全而言。其后擴張于其他社會交往活動,以強調在社會生活上應負防范危害的義務,具體指“在自己與有責任的領域內,從事或持續特定危險的,負有義務情況采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護第三人免于危險”的義務。 律師說法:若承辦方安全方案不合規或涉嫌構成犯罪 北京理工大學徐昕教授表示“雖然有人認頭(悲劇)應歸咎于極端天氣,但主辦方承辦方有重大責任,開賽時便已明顯低溫,沒有要求參賽者帶強制裝備;比賽過程中有冰雹大風,沒有及時反應,而且最艱難的8公里距離中沒有工作人員駐守。組織這類賽事不可掉以輕心。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五條,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對其承辦活動的安全負責。承辦方承擔主要責任,如果承辦方安全方案不合理或沒有取得審批,可能構成行政違法或甚至涉嫌犯罪即可能涉嫌構成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場所管理方,也可能同樣構成行政違法或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主辦方以及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履行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職責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可能構成行政違法或相關犯罪。主辦方、承辦方及賽事運營公司均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有協議約定,依協議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