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案自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
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者賬號注冊服務;為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者賬號注冊服務時,應當對其身份信息進行認證,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罟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學校應當合理使用網絡開展教學活動未經學校允許,未成年學生不得將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帶入課堂,帶入學校的應當統一管理。對實施欺凌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凌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管教。對嚴重的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應當詢問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方式、入住人員的身份關系等有關情況。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證人一般不出庭作證;必須出庭的,應當采取保護其隱私的技術手段和心理干預等保護措施。學校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學生集體補課,加重其學習負擔。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點。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或者彩票的標志,